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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消防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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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消防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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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珠海市消防条例(2005年12月23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第四条消防工作的发展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基础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消防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第五条本市公安机关对所辖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规划、国土、建设、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各自职责内的消防工作。森林、机场、港口(含渔业港口)及其港口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消防责任人和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本市电视、广播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进行消防宣传。各单位应当经常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工作应当经常督促指导。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制止、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二)会同规划等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城镇消防规划;(三)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或者销毁的消防监督;(四)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五)依法负责消防产品的日常监督;(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七)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进行火灾统计;(八)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九)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公安消防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以及被群众投诉存在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公民住所进行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或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公安消防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须表明执法身份;(二)对拒不履行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决定或者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并查封现场。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后,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三)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容器和使用中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依法予以收缴、扣押、查封,并依法予以处理;(四)依法取得有关证据材料,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对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可以予以扣押;(五)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者消防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予以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社会消防责任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单位管理的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消防技术标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二)确定本单位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三)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防火档案;(四)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管理组织、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六)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八)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维护火场秩序、调查火灾原因;(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上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第十一条城区街道办事处在管辖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二)协助有关部门督促辖区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三)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