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个方案一、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社会保险登记一、登记范围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根据当地政策)。二、报送材料 ,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批准执业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开户)手续。 《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完整并盖章。 《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及纸质副本。四、注意事项 ,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在各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到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还应立即到地税征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社会保险登记证》纸质副本悬挂于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并于每年规定时间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劳动监察机构办理劳动保障年检手续。 ,须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或《苏州市参保单位结户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结户)手续。---- ②缴费基数的申报一、申报范围市区所有缴费单位及其职工。二、报送材料 1.《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及盘片; ; 三、办理程序 1月15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购领盘片。 12月份结算人数,按规定的格式输入职工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 12月31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核对无误后打印《花名册》,并将《花名册》经单位盖章、职工签字(或单位工会、职代会盖章确认) 后,与盘片一起于 3月5日前报社保经办机构。 ,并按上、下限规定统一处理。凡申报工资低于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基数执行;高于上限的,按上限基数执行。 4月份起启用新一结算年度(4月1日至次年 3月31日)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工资基数,月缴费工资基数按年缴费工资基数的月平均数确定。四、注意事项 ,各单位须按实申报。每一结算年度的缴费工资上、下限基数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确定并公布。 ,社保经办机构从 4月份起按 3月份结算基数的 110% 及上、下限规定调整后进行结算。 ,由单位在办理人员增加手续时按起薪月工资申报。---- ③申报、结算和缴费一、办理程序 10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供属等人员增减及基本情况变更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5日进行结算,确定当月应收应付项目及金额, 生成《结算表》,并于 6日完成数据核对。缴费单位可于每月 7日起至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结算表》。 25日前,按《结算表》上确定的应缴金额解缴至在地税部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已开设地税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