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管理资源吧( ) ,提供海量管理资料免费下载! 更多相关资料免费下载,请登陆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 79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自 2000 年3月1 日起实施。署长钱冠林二000年一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关实施稽查应当遵守《稽查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被稽查人”是指《稽查条例》第三条所列企业、单位。其进出口活动包括: (一)进出口申报; (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 (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 (五)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七)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 (八)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管理资源吧( ) ,提供海量管理资料免费下载! 更多相关资料免费下载,请登陆 (九〕其他进出口活动。第四条海关在下列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稽查: (一)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 (二)保税货物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限内,或自复运出境放行之日起 3年内或经批准转为一般贸易进口放行之日起 3年内; (三)除本条(一)、(二)项所列货物以外的进出口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 3年内。第二章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第五条被稽查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 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和编制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活动。第六条被稽查人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按照国家财政部门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被稽查人,应当将计算机储存的会计记录打印成中文书面会计记录,与软件说明书、磁盘等介质一起按前款规定保管。第七条被稽查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海关稽查期限保管进出口报关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第八条被稽查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进出口货物的购买、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库存情况的书面资料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报表。第三章海关稽查的实施第九条海关实施稽查 3日前,应当制发《海关稽查通知书》(见附件一) 通知被稽查人。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径行对被稽查人实施稽查: (一)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的; 管理资源吧( ) ,提供海量管理资料免费下载! 更多相关资料免费下载,请登陆 (二)被稽查人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电算化资料、报关单证等有关资料(以下统称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擅自转移或毁弃的; (三)情况特殊海关认为有必要的。海关径行稽查的,应当将《海关稽查通知书》当面送达被稽查人。第十一条海关实施稽查应当组成不少于 2人的稽查组。海关工作人员进行稽查时,应当向被稽查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第十二条海关工作人员进行稽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海关工作人员与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海关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与被稽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海关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与被稽查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海关稽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被稽查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对海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但在海关作出回避决定前,有关海关工作人员不停止执行稽查任务。第十三条海关进行稽查时,被稽查人应当配合海关稽查工作,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代表应当到场,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应当配合海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如实反映被稽查人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第十四条海关工作人员查阅、复制被稽查人帐薄、单证等有关资料时,被稽查人应当按海关要求提供并协助清点。被稽查人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供记帐软件、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五条被稽查人所在地不具备查阅、复制工作条件的,经被稽查人同意, 海关可以在其他场所查阅、复制。海关需要异地查阅、复制时,应当填写《帐簿单证调审单》(见附件二), 由双方清点,核对后在《帐簿单证调审单》上签字、盖章。管理资源吧( ) ,提供海量管理资料免费下载! 更多相关资料免费下载,请登陆条海关工作人员复制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后,被稽查人应当在复制的帐簿、单证上签字、盖章。第十七条海关工作人员检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进出口货物存放场所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代表人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