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序言
当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重要时期,如
何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社会保险制度,已成为十分现实和紧迫的重大问
题,也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
为适应广大读者热情关注、渴望了解社会保险的需要,我们组织编写了
《社会保险解答丛书》。这套丛书共有册,即:《养老保险解答》、《医
疗保险解答》、《失业保险解答》、《工伤保险解答》、《生育保险解答》。
每册书分别对一个社会保险项目的产生与发展、基本原理与原则、享受条件
与待遇水平、改革设想与发展趋势等做了比较详尽的介绍,对现实生活和实
际工作中涉及较多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并附录了有关政策法规和其他有价值
的资料。这套丛书材料翔实,文字通俗,将对广大读者了解社会保险的有关
情况提供有益帮助。
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还比较年轻,因此,本丛书在充
分肯定这方面改革取得重要成果的同时,也实事求是地介绍了我国社会保险
制度存在的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提出了有关改革对策。时代在发展,改革
在深化,我国社会保险体制已经进入一个极为重要的发展时期。党中央、国
务院对社会保险工作十分重视,广大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给予了充分的理解和支持,健康运行的国民经济为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提供
了必要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险工作者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们完全有理由
相信,到本世纪末,一个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范围覆盖城镇所
有从业人员,费用负担和待遇标准合理,基金统一调剂使用,社会化管理程
度较高的社会保险体系,一定能在我国建立起来。
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韩良成
第一部分工伤保险讲解
一、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人类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以劳动为谋生手段,通过劳动创造物质财富,繁
衍生息。但要劳动就存在着危险,特别是进入大机器生产及化学革命的时代,
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的伤害、患职业病的危险因素大大增加了。
(一)工伤保险制度发展概述
现代意义上的工伤保险制度走过了从雇主责任保险向社会保险发展的历
程。在工业化国家发展的初期,工人发生事故得到赔偿是根据民事法典中的
一些规定通过法院裁决实现的。但事故的受害者或其家属在法庭上必须有足
够的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于雇主或同事的过失造成的。由于受害者难以承受一
大笔诉讼费或因起诉雇主而带来被解雇的结果,因而避免诉诸法律,往往得
不到任何赔偿。
世纪末,西欧国家先后确立了“职业危险”:即凡是利用机器或雇员
体力从事经济活动的雇主,就有可能造成雇员受到职业方面的伤害;意外事
故无论是由于雇主的疏忽还是受害人同事的粗心大意,甚至谈不上谁的过
失,雇主也应进行赔偿。世界上最早实行工伤保险的国家可以说是俾斯麦时
期的德国,于年通过了《工人灾害赔偿法》。随后英国颁布了《雇主责
任法》。法国于年,美国于年,日本于年,俄罗斯于
年将职业伤害赔偿原则写进了各国的法规中,形成了早期的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对职业伤害赔偿的这种责任,在有些国家是由雇主个人行使的,有些国
家则是由雇主群体行使的。
雇主责任保险可以被看成是社会保险的初期阶段,其主要特征是受伤害
者或遗属直接向雇主要求补偿,由雇主(或联合会)向他们直接支付津贴。
雇主责任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国家立法对雇主
的赔偿责任、赔偿办法只做简单、原则的规定,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
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雇主按国家的原则规定自行支付赔偿。政府有关机构实
施监督,出现争议由法院裁决。第二阶段是国家立法具体明确雇主的责任,
规定赔偿最低标准,并规定某些危险性大的行业必须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这个时期,商业保险公司颁布了一些取代雇主责任,根据风险计算出支付与
投保额成比例的赔偿办法。第三阶段是国家立法规定雇主和承担工伤保险的
商业保险公司向政府主管部门缴纳一定的保险金,以便在企业或保险公司破
产时,仍能向需要支付工伤赔偿的工人及家属支付赔偿费。这样,雇主的工
伤赔偿责任得到了加强。
雇主责任保险尽管对工人或遗属采取了一些赔偿措施,但它仍存在着许
多缺陷。第一,赔偿费多为一次性支付。由于雇主支付赔偿费要根据自身的
经济能力,支付的数额一般都低于受害人的需要,大多数给付按受害人本人
三年的工资发放。这个标准可能是根据暂时丧失劳动能力需要给予的待遇推
算出来的,这种支付待遇的办法也许是对早年民事法典中一些规定的继承。
实际上,对那些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或是受供养的遗属真正需要的是
(哪怕是低标准的)较为长期的待遇,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