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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房产税实施细则_购房缴税_买房全攻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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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房产税实施细则_购房缴税_买房全攻略.doc

上传人:df158687 2016/3/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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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3 年8月 15日湘政发〔 2003 〕 14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施行细则。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 包括郊区)、县城、建制镇和符合国务院规定建制镇标准但尚未建镇的工矿区征收。第三条应税房屋的房产税, 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 20% 后的余值计算。以后各征税年度,除新建、扩建、部分拆除、毁损等原因变动原值外, 不再变动计税基数。房产原值不清或者原值不实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屋核定。第四条新建、扩建房屋从竣工验收( 包括未验收已使用)时起征税,旧房从调入的次月起征税。拆除、毁损或者调出房屋,从拆除、毁损或者调出的次月起停止征税。第五条除《条例》规定免征房产税的房屋外, 下列房屋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一)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举办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 (二)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 35% 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 (三)企业租给职工的住宅暂减征 50% 房产税。前款所列免税单位以及《条例》所列免税单位的自办工业、商业、服务业使用的房屋或者出租房屋,应当缴纳房产税。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审查批准, 酌情减征房产税。第七条房产税纳税期限: (一) 以房产余值计征的, 分季( 定于 3月、6月、 9 月、 12 月)缴纳; (二)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按月缴纳。第八条纳税人应当依照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 将房屋的座落、构造、面积、用途和房产原值或者租金收入情况, 据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纳税人变更住址, 转移房屋产权, 或者新建、扩建、拆除、毁损房屋使计税基数发生变更的,应当从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第九条房产税向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第十条本施行细则自 200 3年9月1 日起施行。 198 6 年9月30 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湘政发[1986]3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