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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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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罚字〔2019〕26号当事人名称:新乡市格雷特综合高中法定代表人:李忠黎统一代码:52410700MJG144600Y地址:新乡市金穗大道437号2018年7月20日,新乡市格雷特综合高中在其官网发布教育广告,存在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所指行为,本局于2018年8月6日立案调查。经查,新乡市格雷特综合高中在其官网发布教育广告,宣称“全面提升英语能力,达到高考“无忧””、“助力高考题名、金榜题名”存在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内容。该学校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所指行为。网页内容由当事人新乡市格雷特综合高中自己设计、制作。广告费共计10000元。已构成违法。2019年11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市监罚告字[2019]2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或陈述、申辩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官网发布教育广告,以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利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广告费用不足10万元,属情节较轻,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17年修订)》第一百四十条裁量标准第(一)项(1)“有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广告费用不足10万元的,属情节较轻,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广告费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属情节一般,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20万元以上的,属情节较严重,处广告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广告费为10000元。建议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新乡市邮政储蓄银行中心支行缴纳罚款,账号:10020975535001000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