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八)美等选举权的历史有很多鼓噪民主政治、民主制度的人,看到我写了一些美国历史真迹就坐不住了。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如果不能明白民主制度也会犯大错误,不能明白美国最高法院也会犯严重错误,不能明白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法律也可能是恶法,不能面对这些历史,不能分析产生这些错误的原因,在引进民主制度时,怎么能避免不发生类似的错误?怎么能避免因期望值不切实际造成的失望?这种态度不是在学习引进,而是在掩耳盗铃,自欺欺人。前文已指出,美国的开国宪法根本没有把黑人当作人,所以那时选举权的事无从谈起。在美国南北战争期间,林肯总统于 1863 年1月1日发表了《解放宣言》, 宣布所有奴隶都成为自由人。南北战争前,最高法院在造成严重宪政危机的斯科特案判决中,已解释宪法把黑人作为奴隶主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剥夺。因此,林肯总统发布解放奴隶的命令似乎是违反了宪法精神。有意思的是,与林肯同在首都华盛顿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连撰写斯科特案判决书的首席大法官罗杰·坦尼也没有吱声,不敢“捍卫”宪法。林肯总统发布这个命令在当时也只具象征意义,是一种宣传攻势,用以瓦解敌人的后方。南北战争结束后,国会在 1865 年制定宪法修正案第 13条,废除奴隶制, 这才在法律上真正解放了奴隶。1868 年又制定宪法修正案第 14条,给予黑人美国公民的身份。但是修正案第 14条没有涉及选举权方面的种族歧视,为此 187 0 年国会通过修正案第 15条,明文规定: “合众国政府或任何州政府,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曾服劳役而拒绝给予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这句宪法的中文译文,取自美国驻华大使馆提供的中文版本,其中“曾服劳役”意谓“曾是奴隶”,这种曲笔表述,在美国宪法中多次出现。因此从理论上说,美国黑人在 1870 年就获得了选举权。但事实并非如此。在美国联邦制度下,政府的许多职能由州政府负责,在 1965 年美国《投票权法案》出台前,投票的具体规定由各州政府制定,联邦政府无从干预。虽然宪法规定选举权不得因种族和肤色被剥夺,各州特别是南方州的制法机构,却变着法儿制定出剥夺黑人选举权的法律。这些变相剥夺黑人选举权的法律,主要是设置选民登记的前提条件(prerequisite tovoting ),如必须满足一定的财产要求、缴税、通过文化考试等等才能进行选民登记。由于黑人绝大部分贫穷没文化,就被这些投票的前提条件拒之门外了。可这些前提条件也会排斥贫穷以及没有文化的白人,为了补救这个问题,天才的议员们制定出专门封锁黑人的“祖父条款”(Grandfather Clauses ),规定祖父享有投票权的选民可以豁免这些登记的前提条件。比如, 一个文盲白人就不会被文化考试这样的前提条件开刷,因为白人的祖父都有投票权。但是黑人的祖父都是奴隶,根本不可能有投票权,这样就被这个“祖父条款”套住了。这类歧视黑人选民的恶法,同吉姆乌鸦法一样,也是通过正当的民主程序,经由州议会投票和州长签署后产生。 1955年 8月,密西西比州发生一起惨案,14岁的黑人少年埃米特在买糖果时向白人女店主吹了一个口哨招来大祸,被白人种族主义者杀害和抛尸。当年政府对这起恶性谋杀案草草了事,没有追查凶手。 2004 年5月份,美国联邦调查局FBI 重启这件谋杀案的调查,并于 2007 年3月公布调查结果。在 FBI 调查报告的背景介绍部分,有埃米特被谋杀和抛尸沿途三个县 1950 年黑人选民的登记资料,我将有关信息整理如下:萊福饶县( Leflore County )有适龄黑人选民 17,893 人,选民登记 297 人,即选民登记率是 % (注:登记了的选民不一定都去投票,所以投票率比这还要低)。太阳花县(Sunflower County )有适龄黑人选民 8,949 人,选民登记 114 人,登记率 % 。塔拉哈奇县(Tallahatchie County) 有适龄黑人选民 9,235 人,没有一人作过选民登记。这份资料说明, 1950 年距离 1870 年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第 15条给予黑人选举权,虽然已经有 80年了,但黑人还没有真正得到选举权。对于州政府设置选民登记前提条件违反宪法的司法挑战不断进行着,从 1875 年起到 20世纪 60年代,有很多案件进入了美国最高法院。虽然宪法修正案第 15 条一个字不多一个字不少还是老样子,这段时间里最高法院在前期支持州政府的这些立法,后期在一些案件中裁决某些选民登记前提条件违反宪法。但是即便联邦法院进行了干预,情况还是没有实质改变,州政府在一些歧视条款被法庭废了以后,立刻再以其他名目制定新的阻扰黑人投票的法律。直到 1965 年国会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投票权法案》(Voting Rights Act) , 黑人的投票权才真正得以落实。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