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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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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4/20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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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林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环罚字〔2017〕11号林州张宏建筑骨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张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0H1K587地址:林州市姚村镇焦家屯村北小井沟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2017年3月14日,林州市环保局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建筑骨料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2017年4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林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一)关于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停止建设。(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林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