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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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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集团公司及直属单位、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其它合资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在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和全资子公司范围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下同);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以上范围外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小型工程(20 万元以内) ,按项目审批权限,可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审查施工单位施工能力、信誉来确定施工队伍;20万元至50 万元以内可由项目实施单位采用询比价组织确定施工单位;50 万元至 100 万元以内,由项目立项审批单位组织,按采用询比价或者邀请招标方式,在公司诚信单位档案较好的单位中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四条 集团公司建设部和市场部指导和协调集团公司和全资子公司范围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其中建设部指导和协调工程项目招投标,市场部指导和协调材料及设备招投标。监察审计室监察处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第六条 招标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一) 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和招标文件,上报集团公司建设部或市场部和监察审计室、审核; (二) 采取公开招标的,发布招标公告;采取邀请招标的,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 受理投标申请; (四) 发出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文件; (五) 开标、评标、定标; (六) 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七条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应形成招标答疑纪要。纪要涉及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并向集团公司建设部或市场部和监察审计室备案: (一)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二) 设有专门的招标小组或者拥有3名以上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三) 其他有关条件。 第九条 履行集团公司项目审批手续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 应在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申请时,一并将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报集团公司项目审批部门和分管领导核准,但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申请报告时无法确定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的,可以根据项目进程按审批程序分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