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2005-12-17中华人民共与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28号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已经信息产业部2003年1月9日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部长:吴基传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利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电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管理与使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码号资源,是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用户编号与网络编号。第三条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与收费办法另行制定。第四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码号资源统一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授权范围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码号资源实施管理。第五条国家对码号资源使用实行审批制度。未经信息产业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称“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码号资源。第六条码号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有效利用。第七条电信主管部门管理码号资源范围包括: (一)固定电话网码号 1、长途区号、网号、过网号与国际来话路由码; 2、国际、国内长途字冠; 3、本地网号码中短号码、接入码、局号等; 4、智能网业务等新业务号码。(二)移动通信网码号 1、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短号码、接入码等; 2、卫星移动通信网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短号码; 3、标识不同运营者代码。(三)数据通信网码号 1、数据网网号; 2、网内紧急业务号码、网间互通号码; 3、国际、国内呼叫前缀。(四)信令点编码 1、; 2、。信息产业部根据电信技术、业务与市场发展需要,可以对码号资源管理范围进行调整。第八条电信主管部门分配管理码号资源范围、各种码号结构、位长、含义与管理要求见本办法所附《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该目录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第九条信息产业部代表国家向国际电信组织或其它有关机构申请码号资源,提出国际码号资源修改、分配建议。信息产业部授权机构向国际电信组织或其它有关机构申请码号资源,或提出国际码号资源修改、分配建议,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备案。第十条信息产业部根据国际电信组织相关建议,以及电信网网络、技术、业务发展与码号资源使用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码号资源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信息产业部制定码号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授权管理行政区域内码号资源使用规划。 第二章码号资源申请与分配第十一条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使用码号,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码号,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码号资源咨询受理机构承担码号资源申请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