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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IPO首轮反馈意见(61-8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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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61-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 时间: 2015-06-26 来源: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 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反馈意见。如在 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一、规范性问题: 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设立和历次增资、股权转让是否履行了必备的审批、登记等法定程序,是否已缴清相关税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在招股说明书相关章节就发行人的设立和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 2、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于 2006 年设立, 2009 年开始主营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市场第一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丐腾的任职履历等个人简历情况;实际控制人在设立发行人前其主要资产、资产来源和所从事的业务;发行人设立时主要资产、主要生产技术、设备及客户的来源。 3、报告期内发行人注销了飞科集团、浙江飞科、温州飞科、香港飞科、飞科剃须刀、飞科贸易等企业。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注销企业的历史沿革和资产重组情况;前述企业注销的具体原因,存续期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发行人注销前述企业是否履行了必备手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销前相关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处理情况,员工安置情况。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丐腾持有浙江海宁嘉慧投资合伙企业 % 股权。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浙江海宁嘉慧投资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股东构成和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说明嘉慧投资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或与发行人从事业务为上下游关系的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 5、据招股说明第 97页关于发行人前五大客户表格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中多家为控制人实际控制的经销商。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招股说明书第 97页所述的控制人 ABCD 分别指代什么人员或机构;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经销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代持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房产均为租赁使用,无房产所有权。发行人租赁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房产(超过 70% )的租赁期限为 1年,其余租赁期限均在 2至3年。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如租赁物业到期无法继续租用,生产经营场地搬迁对发行人营业收入、利润产生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资产的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并在重大风险提示章节披露发行人生产经营场地搬迁的风险。 7、据保荐工作报告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了30处房产(合计3, 4 平方米),主要用于办公及开设直营店等其他用途,上述租赁房屋事宜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且部分出租方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合法出租证明文件。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出租方未能提供房屋产权或合法出租证明文件的租赁房产的具体情况,租用相关房产是否符合相关物业的法定用途,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风险,是否曾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8、安徽新芜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芜湖飞科无偿提供厂房和宿舍楼,建筑面积合计约 20,096 平方米。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安徽新芜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芜湖飞科无偿提供厂房和宿舍楼的原因;相关厂房和宿舍楼无偿使用的期限;相关无偿使用厂房和宿舍楼占芜湖飞科总生产经营面积的比例, 无偿使用相关房产对发行人经营利润的影响。 9、据申报材料披露,2012 年8月皇家飞利浦电子有限公司曾就剃须刀专利权事项起诉发行人,双方于 2014 年5月达成和解。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诉的情况,按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披露相关诉讼或仲裁事项;说明皇家飞利浦起诉发行人侵权的相关产品的产量、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占比情况;说明与皇家飞利浦达成和解的具体内容,原涉诉的专利权使用状态,相关诉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10、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是否曾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是否曾因产品质量问题遭受起诉或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营产品所使用的商标和专利等知识产权是否存在侵权、被侵权或者其他权利不确定性的情况。 1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独立董事吴弘、财务总监夏滨、董事会秘书钟磊辞职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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