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发[1996]54号)、《中华人民共与令第九十九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编制集团公司“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根据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职责,履行各自应急工作职能,使应急工作快速启动,高效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造成损失。同时,利用集团公司现有条件与行业优势,为震后恢复生产与生活秩序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条应急工作原则      集团公司“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是“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成部分,应服从国家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也应接受地方政府具体指挥。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基本原则。      应急工作既要与集团公司日常行政管理、生产管理、安全管理、工业卫生管理、消防管理与抗震减灾管理协调一致,又要在应急工作实施过程中具有权威性;既要在应急工作时全面调动集团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力量,分级、分部门负责,又要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由于石油石化行业生产过程具有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污染特点,决定了地震次生灾害将比较严重,甚至其危害远远大于地震本身造成灾害。应急工作应充分考虑这些特点。      本预案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与直属企业所在地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应急工作。本预案涉及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并视震情由集团公司确定参与应急支援有关单位、动员规模、接受支援地震灾区。      (1)一般破坏性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10~200(含200)人与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地震。   (2)严重破坏性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地震。   、;或在50万~,也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3)造成特大损失严重破坏性地震   造成特大损失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人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地震。   ;也可视为造成特大损失严重破坏性地震。   低于一般破坏性地震指标地震按日常管理程序处置。      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应急工作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直属企业所在地区在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时,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及下设抗震办公室与生产调度部门,在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指挥下,按业务管理范围,按本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工作。直属企业在集团公司指挥下,实施本企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二层次,直属企业所在地区在发生严重与造成特大损失破坏性地震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集团公司成立“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本预案开始启动,并按本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当直属企业所在地区受其他地区破坏性地震影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