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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上传人:iris028 2020/4/22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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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市监食处字〔2020〕8号当事人:莱西市代记馒头坊(王艳艳)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85MA3MYK2G6U住所:****************经营者:王艳艳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无联系地址:*****************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于2019年11月14日对莱西市代记馒头坊生产的黑米面馒头进行抽样检查。2019年12月12日,我局接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GJQD2019114721检验报告,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立案。莱西市代记馒头坊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2019年11月14日共生产了26个黑米面馒头,成本价为*元/个,销售价格为*元/个。至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26元,。据当事人称在加工黑米面馒头的过程中使用了蛋白质糖,该添加物在一流动摊贩处购买,至检查时已使用完毕,该馒头坊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和相关合格证明材料和生产加工记录。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经营资格。证据(二)当事人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经营资格。证据(三)经营者王艳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证据(四)食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单、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GJQD2019114721检验报告,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生产的食品进行抽样情况和抽检的食品为不合格食品的事实。证据(五)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其从事生产活动的事实。证据(六)王艳艳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证据(七)现场照片3张,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2月4日依法向莱西市代记馒头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举行听证。案件性质:莱西市代记馒头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莱西市代记馒头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生产加工记录,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进货票据留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和第二十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应当如实记录生产加工中原料投放数量、食品添加剂名称和使用量、成品数量和生产日期;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自由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