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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308568327 2016/3/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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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印花税新规定印花税新规定 12 月1 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新规实施。 2016 年 11 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0 号) ,为妥善解决证券市场创新业务带来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税收票证管理问题,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保障纳税人对税款缴纳情况的知情权和取得完税凭证,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8 号) 的规定, 现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内容列为以下三点: (一) 、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应当在证券公司给参与集中交易的投资者开具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 以下简称交割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公司给办理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的投资者开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 以下简称确认书) 中注明应予扣收税款的计税金额、税率和扣收税款的金额,交割单、确认书应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已注明扣收税款信息的交割单、确认书可以作为纳税人已完税的证明。(二) 、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正式完税凭证的,可以凭交割单或确认书,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纳税人身份证明材料,向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开具《税收完税证明》。为保证纳税人依法取得正式完税凭证,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将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明细信息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三)、本公告自 2016 年 12 月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纳税人提供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2008 〕 983 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