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调试公司外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调试公司编制外的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外聘人员”)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聘人员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劳动关系存续人员、借调人员以及无劳动合同关系的社会成熟型人才(不含非全日制临时用工和农民工)。第二章外聘人员的录用第三条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 必须在定编、定岗范围内申报拟聘人员, 将拟聘人员相关证件及个人资料呈报公司人事部, 经审核后, 择期面试、考核。面试、考核合格者由公司人事部门下文聘用。第四条调试公司招聘的外聘人员, 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身体健康,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无任何经济问题和法律纠纷。第五条一经聘用, 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书,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聘用人员的岗位、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劳动纪律和违约处理等事项。双方有辞聘和解聘的权利。第三章外聘人员的管理第六条聘用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第七条聘用人员要接受公司的日常管理, 服从组织分配, 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并接受和完成公司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第八条聘用人员在工作中的对应的奖励、惩罚、假别等准则,根据员工手册执行。第九条聘用人员的考勤,由考勤员统一负责划制考勤,规范请假制度(参照正式职工请假制度执行) ,每月必须凭考勤表审批月工资。第十条外聘人员参加岗前培训由用人单位参照正式员工相关培训规定执行。外聘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参加脱产形式的外派培训或带薪培训,如确因工作需要参加培训的,必须签订培训协议, 约定服务期。服务期内外聘人员辞职或因违反国家法律及用人单位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必须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第四章外聘人员的待遇第十一条外聘人员的待遇根据外聘人员个人能力、应聘职位,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第十二条外聘人员在聘用期内考取与用人单位专业相近的各类国家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在用人单位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参照公司相关制度给予奖励和补贴。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三条本办法自 2014 年1月1 日起执行,由调试公司负责解释, 其中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总公司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和总公司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