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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票据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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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票据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吉林省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各种收费管理,保护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 结合分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红石国有林管理分局收费处室所有收费项目的票据管理。第三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由财政部门监制和管理。国家和省规定使用的专用票据除外。凡经批准的收费项目, 分局应向物价部门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第四条各种收费票据必须由计财处凭收费许可证到桦甸财政局领取事业性收费票据。第五条各收费处、室及收费人员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的事业性收费票据, 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的收费票据的, 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付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收费票据的种类、样式、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财政部门制定。其他单位无权制定收费票据样式。第七条收费票据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第八条收费票据必须套印财政部门的收费票据监制章,无财政部门监制章的收费票据为非法票据。 2 第九条分局计财处应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 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的购领、登记、验讫和保管制度。严格领、用、存手续。第十条分局计财处对领取的收费票据应按照种类、数量、起止号码登记入账, 发现收费票据有缺号、串号、少联等情况, 应及时整本退回财政部门。第十一条收费票据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和合法收费项目中使用, 不得转借、转让和用于非法项目,不得利用收费票据从事违法活动。第十二条使用收费票据时,必须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严格按照票据所列栏目填写。各栏、各项一次填写,字迹工整,印章齐全, 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填错的票据, 应注明“作废”字样, 连同存根保存备查。严禁将收费票据交由无收费权的部门和个人使用。第十三条收费票据存根由分局计财处核验无误后统一保管、留存。第十四条分局计财处应加强对收费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上级部门检查收费处、室或收费人员收费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时, 收费处室或收费人员应如实提供有关收费票据、账册、文件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隐匿不报。第十五条收费处室的收费收入(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一次性安置费、森林植被恢复费) 由收费人员将每天所收现金一律全额上交分局计财处的出纳员核收,并由出纳员将款项送存开户银行。任 3 何处、室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坐支、转移、私分、挪用和拖延上交收费款收入。第十六条各种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乱收费。被收取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1、超越规定权限,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的; 2、未按规定的权限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3、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收费的; 4、未领取《收费许可证》而收费的。第十八条对未按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