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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技伤害行为刑法主观界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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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技伤害行为刑法主观界定.doc

上传人:读书之乐 2020/4/23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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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体育竞技伤害行为刑法主观界定摘要:在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场合,行为人对伤害结果的主观界定,,以被害人承诺理论、社会相当性理论与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为契机,深入分析其在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刑法主观界定方面的理论缺陷,建议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这是主观界定故意心理或过失心理的思维创新. 关键词:体育竞技;伤害行为;主观界定;故意;过失 1问题的提出摔跤、拳击、柔道等体育运动,引发的伤害行为经常会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形成了被害人承诺理论、,不仅有助于推进体育法学基础理论的深入研究,且有利于司法实务的实践指导,本文以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刑法主观界定的理论选择为契机,并对该理论问题做出回应. 2理论分歧: 实害结果的主观心理是故意还是过失在德国刑法理论中,,若是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地违反体育规则而引起的伤害,则超出了承诺的范围,此时实害结果的主观心理应当是故意;若行为人主观上过失地违反规则,除非造成特别重大的伤害,否则都应当根据被害人承诺而正当化,处理方式也不违背公序良俗,此时实害结果的主观心理应当是轻微过失,且这种轻微过失若包含在参与者的承诺中时,承诺的内容就包含了严重违反体育竞技规则或者过失违反体育竞技规则所产生的重大结果,,实害结果的主观界定既没有排除故意的心理,,,在体育竞技规则范围内的行为,,,体育竞技行为系社会相当性行为,还可以从具体的目的体系性考察,某些行为若按照一般社会生活的秩序要求必须做出惩罚,但是作为体育竞技行为的组成部分时,则被允许,,这是一种身体接触的运动,无法避免的伤害行为作为该运动的组成部分,,实害结果的主观界定单纯从理论上排除了故意的心理,,,遵守体育竞技规则的行为,无论造成伤害的程度如何,,由于它既不具有社会相当性,也缺乏对伤害的个别、具体的承诺,,,,实害结果的主观界定是原则上既排除了故意的心理,,英美刑法学者对体育竞技伤害行为是基于被害人同意原则解决体育竞技伤害问题,,是指被害人同意行为人对其实施一定的侵害行为,但是因体育暴力的滋生和蔓延,被害人同意原则在体育运动领域也受到了很大的约束,,,,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适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责难,,法律不能强求拳击运动员在紧张、激烈的比赛中做出完全合乎规则的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是行为人主观心理故意的程度,如果是出于恶意伤害的目的,必然会触犯刑法,,有学者对体育竞技伤害行为做了类型化分析,罪与非罪分具体情况而定,其中包括了对主观上故意和过失的类型化分析,例如,将体育竞技过失伤害行为按照主体划分为竞技比赛过失伤害行为、竞训监管过失伤害行为. 3立场选择: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引入对被害人承诺理论的质疑: 承诺的内容包含主观过失的实害结果德国的被害人承诺理论既排除了故意的心理,又排除了过失的心理,对于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主观界定,,被害人承诺了危险,,一般认为,不仅需要被害人承诺了危险,,拳击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