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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员招聘监管办法.doc

上传人:非学无以广才 2020/4/23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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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消防员招聘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职业化建设,规范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员队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省消防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经市政府批准招收的在公安消防中队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队员以及在公安消防部门从事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等辅助性工作和协助开展消防工作的消防文员。第三条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章编制、招收第四条城市普通消防站从事灭火救援专职消防队员岗位人数不少于30人,特勤消防站不少于45人,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区可适当增加配备数。第五条各县区公安消防部门从事消防文员岗位的人数不少于10人,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区可适当增加配备数。第六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员额编制增减,由市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市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第七条政府专职消防员面向社会公开集中招聘,招聘时间定于每年3月份。招聘方案经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商同意后,由市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对象为18至30周岁的社会青年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消防官兵和从事消防车驾驶的专职消防队员招收年龄可适当放宽至35周岁。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消防文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技能等级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第八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和《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职业健康条件。第九条市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招收的专职消防队员进行不少于45天、消防文员不少于30天的岗前集中培训。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符合条件的授予相应等级。考核工作应在试用期满前1个月内完成。第三章管理第十条市公安消防部门设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管理、档案管理、福利待遇、保险待遇及等级晋升等相关事宜。第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专职消防队员实行等级战备制和轮休制。消防文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第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档案管理制度,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建立个人档案。第四章考核、奖惩第十三条市公安消防部门制定政府专职消防员考评细则,每半年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综合量化考评。第十四条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专职消防员晋升、奖惩、去留的主要依据。其中,优秀占10%,良好占60%,合格占20%,不合格占10%。第十五条被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的专职消防员每季度给予绩效津贴;连续两个季度被评为优秀的发放奖励工资;连续两个季度考评不合格的,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后下岗培训3个月,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辞退。第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参加相应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消防文员应当参加公安消防岗位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第五章经费第十七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分别予以保障。第十八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包括工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社会保障缴费、抚恤费、住房公积金、被装费等。第十九条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应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年递增。第六章工资、保险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