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消防法律法规培训南宁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法律、法规讲座授课人:南宁市公安消防支队制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隐患险于明火江泽民同志在1996年3月1日的题词体现了我国防灾减灾的指导思想和操作准则,其要旨在于突出预防性思维,防患于未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容及解读(节选)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解读:本条是关于消防法立法目的的规定。即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解读:本条是关于消防工作地方针、原则、制度的规定。1、消防工作的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预防为主”是指在消防工作中,首先要做好防止火灾发生的工作,包括健全消防法制和规章制度,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强化火灾预防措施,注意消除火灾隐患,提高全社会的抗衡火灾能力。“防消结合”就是把同火灾作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预防火灾和扑救火灾有机的结合起来,在贯彻预防为主的同时,强化灭火措施,发展、培训消防队伍,提高救火能力。2、消防工作的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3、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最基础、最根本、最重要的一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依法各负其责。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解读: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消防义务的规定。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有关预防火灾的义务,包括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以及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根据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灭火。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解读:本条是关于消防设计文件备案、抽查的规定。1、所有的建筑工程都需要执行相应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但不是所有的建筑工程都需要消防设计。比如,一些小型房屋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等。2、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查方式:修订前的《消防法》规定,所有消防设计文件都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这种审核属于取得施工许可的前置许可。修订后《消防法》规定,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建筑工程取得施工许可不再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设计审查结果为前置条件,实行备案和抽查制度,对于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解读:本条是关于消防设计文件审核的规定。这里的“审核”是事前审核,是建设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解读:本条是关于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审核不合格、抽查不合格不得或停止施工的规定。是针对本法第十、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