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 8-12-31 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正、公开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以下简称交通事故), 准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维护其合法权益,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处理交通事故的实践,制定本标准。一、本标准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二、本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外发生的事故, 参照本标准认定当事人的过错责任。交通意外不适用本标准。三、本标准适用原则 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责任,应当在事实基本清楚,相关证据基本查明当事人有过错,且过错与交通事故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具有交通违法行为,但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其交通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罚,不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尊重交通参与者合法、平等使用道路权利。侵犯他人道路通行权、优先通行权的, 为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的首要因素。四、本标准适用规则 一方当事人具有本标准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引发交通事故过错的,不论分值多少,均负全部责任。 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具有本标准情形的,按计算分值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大的负主要责任, 分值小的负次要责任。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具有同一档次的分值, 或各方当事人的分值相差 10 个百分点以内的,负同等责任。 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 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 不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未造成人员伤亡, 车辆碰损单车在 2000 元以下的事故, 适用简易程序现场快速处理。应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责令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遇有本标准未列举情形的交通事故,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专门机构集体研究,可不适用本标准确认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本标准在实施中,需做出个别分值调整的,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公安局予以公告。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实施。实施前已认定事故当事人过错责任的,不适用该标准。尚未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适用该标准确认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五、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的标准为: 前方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服用国家管制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安全机件失灵或拼装、报废、未领取号牌的车辆、严重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但车辆处于正常行驶状态, 夜间车辆后示宽灯、制动灯光处于正常开启状态, 后方机动车追尾撞击前方车辆的,后方机动车驾驶人负全部过错责任; 后方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服用国家管制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安全机件失灵或拼装、报废机动车辆、严重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追尾撞击前方机动车,前方车辆逃逸的,后方机动车驾驶人负主要过错责任; 一方逆行, 另一方具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服用国家管制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安全机件失灵或拼装、报废、未领取号牌的车辆、严重超载等行为之一的,逆行一方负主要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