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电信网络诈骗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与普通诈骗不同,将电信网络诈骗的数额门槛降低: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悄悄法律人点评】:电信网络诈骗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它还是诈骗罪,刑法中只有这么一个诈骗罪,既然如此,司法解释有何权力对同一个罪名规定不同的数额标准。况且有些诈骗犯罪手段介于传统和网络之间,难以区分。电信网络诈骗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也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术语,如何界定,不无疑问。或许,司法解释制定者想体现从严打击,但是显然没有认真调研,不了解实践。实践中,这种犯罪打击难,不是难在犯罪数额上,因为这种犯罪一旦查实侦破,数额根本不是问题,少则10万20万,多则上千万。难就难在证据上!破案上!,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悄悄法律人点评】:这里是两年年可能是为了与盗窃罪等司法解释保持一致,但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很多是境外实施,侦破案,一个大型窝点没有两三年是攻不下来的,好不容易攻下来了,两年前的都不算了?!既往不咎了?!这到底想闹哪样!这种电信诈骗都是长年累月连续实施,电话打不停的,特别是犯罪集团,长期公司化运作,限定两年之内毫无道理!。具有这10种情节且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里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悄悄法律人点评】:这里的80%不靠谱,应该与盗窃罪保持一致,按照50%,这才能体现从严打击。与前一条相比,该向盗窃罪看齐的没有看齐,不该看齐的又硬要看齐,真不是搞不懂。以后出司法解释能不能多调研,多征求意见,特别是基层一线办案人员的意见。征求一下我的意见也可以嘛(这句是开玩笑的啦):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以诈骗未遂定罪处罚。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悄悄法律人点评】:这条没什么好说的。:不要轻易将想象竞合理解成法条竞合。想象竞合是从一重处,如果错误理解成法条竞合而适用特殊法条就会放纵犯罪。以下都是分别是牵连犯、想象竞合,从一重处。(1)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悄悄法律人点评】:这条给点个赞,特别是诈骗与招摇撞骗,他们之间不是法条竞合。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电信网络诈骗而言,数额都很大,基本上诈骗罪处罚重,定诈骗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悄悄法律人点评】:最近一期的审判参考是该罪的专辑,多个案例,以及最高法院写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已经明确,上游犯罪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即可,无需破案。而且上游犯罪因不具有有责性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下游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理。: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悄悄法律人点评】实践中,很多公司化运作组织很严密的,还不敢按照犯罪集团来认定,这是不对的。给这条点个赞。另外,需要特别是指出的是,首要分子固然承担集团所有数额,其他集团的人员也该按照其参与之后该集团所有的数额承担责任,只要是其明知是犯罪集团而加入,知道自己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而是与其他人共同。实践中,电信诈骗集团为了反侦查,各个员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