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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梅、张辉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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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梅、张辉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docx

上传人:业精于勤 2020/4/25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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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赵红梅、张辉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赵红梅、张辉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中民终字第20XX0号上诉人赵红梅,女,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海户西里34院3号楼708。委托代理人吴晓云,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辉,男,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海户西里34院3号楼708。委托代理人吴晓云,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8号。负责人提建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柳曦,男,汉族,1980年6月18日出生,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客户权益部法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孝春,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红梅、张辉因与被上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丰民初字第15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闫飞担任审判长,法官郭菁、李晶雪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XX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红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晓云,上诉人张辉的委托代理人吴晓云,被上诉人新华人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柳曦、许孝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红梅、张辉在一审中起诉称:赵红梅与新华人寿公司于20XX年5月21日签订了福如东海寿险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张辉为被保险人,主险为福如东海寿险,保险期间为20XX年5月25日至终身,保险金额为5万元。20XX年2月2日,张辉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被确诊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属于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赵红梅、张辉据此向新华人寿公司索赔,但新华人寿公司于20XX年4月9日作出整案拒付的理赔决定。故赵红梅、张辉诉至法院,要求新华人寿公司给付张辉保险金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新华人寿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首先,被保险人张辉未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张辉对投保并不知情,未书面同意赵红梅为其投保,因此赵红梅的投保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有关保险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其次,赵红梅投保时存在“故意不如实告知”情形。综上,新华人寿公司拒赔合情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赵红梅、张辉的诉讼请求。查明: 20XX年5月21日,赵红梅填写了新华人寿公司的个人寿险投保书,新华人寿公司于20007年5月24日签发了保险合同号:880424607236的《福如东海终身寿险保险单》,载明:投保人为赵红梅,被保险人为张辉,主险为福如东海寿险,初始基本保额为5万元;保险期间自20XX年5月25日至终身,保险费2500元,交费期间为20XX年5月25日至2027年5月24日,交费方式为年交;附加险为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费为550元,保险期间自20XX年5月25日至终身;上述保险费合计3050元。《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如东海终身寿险条款》保险责任约定: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司按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保险责任约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生存时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将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同时主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险合同保险费交纳即行终止。”新华人寿公司认可张辉被确诊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属于上述保险责任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赵红梅支付了20XX年5月25日至20XX年5月24日的保险费合计6100元。 20XX年2月2日,张辉身体不适入院,入院诊断:主要诊断: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出院诊断:主要诊断: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其他诊断:2型糖尿病。后张辉向新华人寿公司索赔。20XX年3月20日,新华人寿公司与赵红梅进行谈话,赵红梅表示:其为张辉投保,张辉本人不知情,个人寿险投保书上张辉的签名为其代签,非张辉本人签字。20XX年4月9日,新华人寿公司出具赔案号90000365190《理赔决定通知书》,以不如实告知为由整案拒赔。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本案福如东海寿险保险条款中含有因被保险人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约定,但赵红梅投保此保险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