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的通知》的通知皖人社发〔 2011 〕 4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局、公安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1 〕 48 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关于录用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体能测评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公考录函〔 2011 〕 28号),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招录时需测评体能的, 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原人事部、司法部制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不再执行。 2008 年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皖人发〔 2008 〕3 号) 同时废止。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公务员局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1 】 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公安局: 2001 年7月,原人事部、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发【 2001 】 74号)施行以来, 对选拔高素质的公安民警,提高公安队伍战斗力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为适应新形势下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使公安机关招警体能测评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研究制定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 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 2001 年原人事部、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同时废止。附件 1.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2.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 1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一)男子组项目标准 30 岁(含)以下 31 岁(含)以上 10米×4 往返跑≤ 13″1≤ 13″4 1000 米跑≤4′ 25″≤4′ 35″纵跳摸高≥ 265 厘米(二)女子组项目标准 30 岁(含)以下 31 岁(含)以上 10米 X4 往返跑≤ 14″1≤ 14″4 800 米跑≤4′ 20″≤4′ 30″纵跳摸高≥ 230 厘米附件 2: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一、 10米×4往返跑场地器材: 10米长的直线跑道若干,在跑道的两端线( S1 和 S2 )外 30厘米处各划一条线(图1)。木块(5厘米× 10厘米) 每道 3块,其中 2块放在 S2线外的横线上,一块放在 S1线外的横线上。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测试方法: 受测试者用站立式起跑,听到发令后从 S1线外起跑,当跑到 S2线前面,用一只手拿起一木块随即往回跑,跑到 S1线前时交换木块,再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