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冲突法适用的进步与不足.doc

格式:doc   大小:22KB   页数: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冲突法适用的进步与不足.doc

上传人:erterye 2020/4/25 文件大小:2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冲突法适用的进步与不足.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冲突法适用进步与不足——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摘要:《法律适用法》第42条对消费者合同冲突法适用作了专门规定。以“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与“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方式保护涉外消费者合同中弱者权利。相比先前立法,其无疑具有历史性进步意义。然而,其亦存在诸如准据法并非皆于消费者有利等不足,以期在日后完善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时予以完善。关键词:涉外消费者合同;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有利原则《中华人民共与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作为我国第一步国际私法法典,其中第42条①该条款的规定为:“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对消费者合同冲突法适用作了专门规定。作为国际私法,其任务就是要通过公正合理地解决每个案件来凸现其正义内核。②肖永平:《肖永平论冲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1页。该条款亦以“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与“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方式保护涉外消费者合同中弱者权利。相比《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关于涉外合同规定③参见《民法通则》第145条和《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之规定。,此为该条款最大进步,即便如此,其规定并不完善,仍然存在不少缺憾。一、消费者合同冲突法适用进步该条款以消费者经常居所地为首要连结点,以当事人在意思自治原则下所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为补充。其在维护作为弱势一方当事人消费者权利方面进步性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当事人单方受限制意思自治根据涉外关系适用法第42条规定,只有作为消费者一方合同当事人享有选择准据法权利,而经营者不享有选择准据法权利,立法者保护弱者倾向是非常明显。私法最重要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自我发展权力,它核心是尊重当事人自主意见。①[德]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90页。意思自治是私法核心理念。我国《法律适用法》第42条第2款亦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法律权利,但其只承认消费者单方选择,且限定了选择结果,即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限制,从而达到保护消费者目,如果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给予消费者保护强于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则消费者可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该条款采用新连结点,即“消费者经常居所地”,并将其作为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首要连结点。而以消费者经常居所地为连结点理由在于,消费者作为非专业个体,只能假设其对本国法律会有所了解,并不太可能了解外国法律甚至外国法院,对跨境消费者进行保护最好法可能就是适用消费者住所地或居住地法。目前“消费者经常居所地”已经成为一个国际公约以及各国国内国际私法立法中最重要消费者保护连结点。第42条对该连结点采用,是我国国际私法立法进步又一体现。二、消费者合同冲突法规定不足虽然我国《法律适用法》规定在保护涉外消费者合法权益上迈出了一大步,但其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以期在日后予以完善。(一)准据法并非皆于消费者有利根据该条款之规定,涉外消费者合同所适用准据法为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是消费者基于意思自治而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然而,如此准据法并非皆对消费者有利,其在某些情形下亦有可能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