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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docx.docx

上传人:scuzhrouh 2016/3/1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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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律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李利威自 1994 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以来,律师行业一直被作为高收入行业列于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重点管理对象之一。近几年随着国家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强, 律师更是被定为高收入群体而实行重点监管。如何进行合法科学的纳税筹划将税负降至最低,成为众多律师关注的话题。作为一名税务律师, 笔者借此文探讨律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以期能对广大读者有所启示。一、律师个人所得税概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49 号]( 以下简称 149 号文) 中的规定, 律师因身份不同, 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种类和方式也不尽相同。现分别论述如下: 1 、合伙人律师根据 149 号文规定: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 2000 年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而言,是以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 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实践中, 因账务健全与否, 能否核算盈亏等条件不同, 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采取了不同的征收方式,从而也对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征产生较大影响。现简述如下: ①查账征收的方式。对财务制度健全,能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经营收入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是国家鼓励的征税方式, 随着国家税收征管体制的逐步完善、规范, 征管力度的加强, 查账征收将会成为最主要的征收方式。在该种征收方式下, 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这是采用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各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 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 费用扣除标准) ×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例:北京 W 律师事务所是由 A、B、C 三名合伙人出资兴办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各为三分之一。聘用律师 3 人,分别为 D、E和F ,其中 W 律师事务所每月支付 D 律师工资 6000 元;E 律师不领取固定工资, 其办案收入按 2:8 的比例在律所和个人间分配;F 律师每月领取工资 2000 元, 此外 F 律师个人承办案件收入交律师事务所三成, 个人留七成。兼职律师 1人G 每月领取工资 5000 元。 D、E、F、G 四名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均由个人负担, 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 2007 年全所收入总额为 500 万元, 成本、费用、损失及税金总计 290 万元,年度经营所得为 210 万元。 ABC 三位合伙人在 2007 年各应交个人所得税: [(5, 000 , 000-2 , 900 , 000 )÷ 3-19 , 200 )]× -6750=231 , 530 元。( 税率表附后) ②核定征收的方式对于不能准确核算应税所得的律师事务所, 税务机关采取了核定征收的方式。核定征收方式具体操作可分为两种:一种为“核定征收率”方式,即直接按律师事务所收入总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出个人所得税, 北京、广州等省均采取该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