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于向光敲诈勒索案于向光敲诈勒索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朝刑初字第0275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向光,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旧站村四组旧站屯;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XX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XX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XX]2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向光犯敲诈勒索罪,于20XX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向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向光于20XX年8月至20XX年9月间,在白大龙、表雪龙的纠集下,伙同王利、张颖、苗峻青等人多次到本市朝阳区汉京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滋事,并对该歌厅经理卢应武、李承运进行威胁,要求其定期交付“保护费”,共计人民币111600元,由白大龙、表雪龙据为己有。被告人于向光于20XX年9月19日被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记录、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于向光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于向光予以惩处。被告人于向光在庭审中辩称,其在汉京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没闹过事。经审理查明:20XX年11月至20XX年9月间,被告人于向光在白大龙的纠集下,伙同表雪龙、王利、张颖、苗峻青等人,多次到本区汉京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滋事,以收取“保护费”为名,勒索该歌厅经理卢应武、李承运共计人民币81600元,由白大龙、表雪龙据为己有。被告人于向光后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承远的证言证实,20XX年8月24日,他从卢应武手中接管汉京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卢应武对他讲,从去年开始,以白龙为首的一伙中国籍朝鲜族青年经常来歌厅捣乱、闹事,卢应武迫于对方压力,每月交给白龙保护费,白龙是以收“保安费”的名义收保护费的,但实际上从未往歌厅派遣保安或做过维护歌厅利益的事,只不过给钱之后白龙等人就不来歌厅闹事了,这伙人经常到歌厅白吃白喝,搞得生意做不下去。8月25日早,歌厅收银员告诉他,昨天晚上白龙手下的人到吧台将营业款3600元拿走了。8月25日晚来了一名男青年,自称叫“小龙”,是白龙的弟弟,又来要钱,他告诉对方歌厅从9月1日起由他来接管了,不能象以前一样交保护费了。“小龙”威胁他说以后还得按月交钱,否则小心点。9月1日,歌厅来了十五个人,为首的是“小龙”,在88号包间消费喝酒,后不但不结帐,而且把其他未结帐的客人全轰走了。9月4日晚,“小龙”又带着四个人来消费,本应结帐500元,但只给10元,当天他就报警了。9月7日20时许,“小龙”又带了八个人到歌厅,把小姐往歌厅外轰,并威胁这些小姐不要在歌厅坐台陪客人。同时证明汉京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他和卢应武各占一半股份。 2、证人卢应武的证言证实,20XX年8月,他来中国在本区霄云路19号经营汉京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一名自称白龙的朝鲜族男子来到歌厅问他需不需要保安,如果有人闹事,白龙可以带人把闹事的人轰出去,但条件是要每个月付1万元人民币,他告诉白龙不需要。当天晚上,白龙带了大约20多人来到歌厅,占用了五个KTV房间,态度非常蛮横,要歌厅提供洋酒,白龙在KTV包间内从身上拿出一把匕首,在茶几上敲打,这些人直到凌晨才走,一分钱也没付。在此过程中,白龙对他讲,自己手下有很多人,让他考虑考虑,每月25至30日他派人到歌厅拿钱,否则白龙天天带手下的兄弟来歌厅闹,后他没办法就答应每月给白龙1万元人民币。20XX年4月,他让歌厅收银员写了一张白龙收取钱款记录的单子,让白龙签字。20XX年5月份,歌厅生意不好,他和白龙谈要晚几天给钱,白龙就在5月底的一天晚上,带了十几个人来到歌厅,光着上身站在包间门口,把来消费的客人全轰走了,后他凑了1万元人民币给了白龙。20XX年6月歌厅的生意还是不好,他给了白龙7000元钱,白龙在收据上签了一个“龙”字。20XX年8月5日晚上,白龙让一个女的到歌厅拿走了人民币1000元。到20XX年8月,他经营不下去了,就让股东李承远来歌厅经营。20XX年8月24日晚,白龙的弟弟“小龙”又带着几个人来歌厅把营业款人民币3600元强行拿走了。卢应武同时证明,他一直没用过白龙及其手下的人做过歌厅的保安,白龙的手下来歌厅玩从来不结帐。其经过辨认,确认被告人于向光是跟随白大龙、表雪龙到其歌厅闹事的人。 3、证人卢银姬的证言证实,20XX年4月她来中国在父亲卢应武经营的汉京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管理财务。为首的叫“大龙”和“小龙”的一伙人经常到歌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