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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波犯盗窃罪上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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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波犯盗窃罪上诉案.docx

上传人:业精于勤 2020/4/26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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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波犯盗窃罪上诉案.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冯波犯盗窃罪上诉案冯波犯盗窃罪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XX)佛刑二终字第199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冯波,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初中文化,系顺德区乐从镇良教村“喜盈门软床厂”工人,住。因犯盗窃罪于20XX年8月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同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XX年10月2日被羁押,同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波犯盗窃罪一案,于20XX年4月6日作出顺刑初字第0033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冯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波于20XX年11月至20XX年10月间,先后入室盗窃三次,盗得赃款、赃物共价值人民币22,831元。现分述如下: 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冯波来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德路庆塘街5号住宅,入内将住宅房间梳妆台面的一台“清华同方”牌MP3播放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1元)盗走。破案后,赃物无法起回。年6月22日上午,被告人冯波来到顺德区乐从镇马滘村头坊大街3号住宅,攀爬围墙进入住宅内,将住宅二楼主人房衣柜内的金饰一批盗走,分别是环扣型女装足金黄金项链、菱形项链、黄金手链各1条,黄金手镯1只、女装黄金戒指、方型花纹戒指、男装黄金戒指各1枚,黄金耳环1对盗走,还将放在二楼客厅电脑台上面的“诺基亚”3110型手机1台盗走,上述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792元。破案后,赃物均无法起回。年10月2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冯波骑自行车来到乐从镇路洲村聚龙街二巷4号住宅,先从该住宅隔壁一间无人居住的旧平房外的围墙爬上二巷4号住宅的二楼阳台,然后去到一楼的房间,盗得现金人民币350元及“SANDOZ”牌手表1块,赃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88元。盗后,被告人冯波携赃逃离现场,当其逃至该住宅对开路段时被民警人赃并获。破案后,赃款、赃物已退还失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实公安机关于20XX年10月2日14时许,在顺德区乐从镇路州村将被告人冯波抓获。 ,证实于20XX年11月30日下午,其发现位于乐从镇乐德路庆塘街5号的住宅被盗,放在房间梳妆台上的一台“清华同方”MP3播放器被人盗走。 ,证实于20XX年6月22日上午,其发现自己位于乐从镇马滘村头坊大街3号的住宅被盗,在二楼主人房内被盗黄金首饰一批,二楼客厅被盗“诺基亚”3110手机1台。 ,证实于20XX年10月2日中午,其发现自己位于乐从镇路洲村聚龙街二巷4号的住宅一楼被盗,被盗走零钞350元和女装手表1块。 、张志庭的证言及对被告人冯波的辨认笔录,证实于20XX年10月2日下午,其二人和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一名男子在一间住宅的二楼阳台走动,形迹可疑,待其走出该住宅外时,遂和民警一起上前将该男子抓获,并从该男子身上起获一些零钱和手表1块。经证人辨认,证实冯波就是被他们抓获的男子。 、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抓获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