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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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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上.ppt

上传人:书犹药也 2020/4/27 文件大小:1.64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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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支付结算业务是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也是银行会计的一项基础工作。本章主要介绍了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概述和各种结算方式。其具体内容包括:支付结算的概念、意义;支付结算的原则和纪律;支付结算的种类;汇兑、托收承付及委托收款的概念、规定、业务核算手续。本章要点第一节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一、支付结算的原则和纪律(一)支付结算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结算当事人,银行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3、银行不垫款(二)支付结算纪律1、单位、个人应遵守的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的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2、银行应遵守的结算纪律♦银行要履行“清算中介”的职责,办理支付结算工作时,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帐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二、支付结算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199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支付结算办法》,并于12月起实施。确立和规范了我国现行支付结算体系包括票据、信用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三方式)共8种。即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三票*支票现金支票同城转账支票普通支票汇票*银行汇票异地*商业汇票同城、异地*本票定额本票同城不定额本票一卡*信用卡同城、异地三方式*汇兑信汇异地电汇*委托收款同城、异地*托收承付异地结算方式(*8种)第二节汇兑业务的核算汇兑的概念及基本规定(一)汇兑的概念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款人(单位或个人)收款人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由汇款人选择使用。款项委托银行(二)汇兑的基本规定♦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异地结算。♦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汇兑凭证上记载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汇款金额”先填写“现金”字样,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在“收款人”处签章;信汇凭签章支取,收款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信汇凭证上的签章相符。银行审查无误后,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记付利息。♦收款人在汇入行需要转汇的应重新办理汇款手续,其收款人与汇款用途必须是原汇款的收款人和用途;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消,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消或退汇。♦汇出银行对收款人拒收的汇款或经过两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退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