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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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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doc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2020/4/27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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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咸税一稽处〔2019〕108号湖北缓寻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福川地址:通山县通羊镇滨河苑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4MA495D9H1M我局对你公司自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经核实,你公司2018年9月中旬纳税征期结束后未进行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金三实名登记信息多次电话联系企业有关人员,但均无法接通,后赴企业登记地址进行实地核查,确认企业注册地址为虚构信息,故证实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检查人员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在“金三”系统查询你公司2018年度自登记以来纳税申报情况,系统显示你公司未进行纳税申报。检查人员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查询你公司2018年共开具有效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发票号码:07035704-07035708),,,。你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未申报纳税。检查人员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和工商管理部门查询你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发现其均未登记公司账户信息。故检查人员履行相关手续对你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所载银行账号(中国农业银行通山支行,账号:6228482408029371576)进行查询。经查,中国农业银行通山支行无此账户信息。发票销售单位的账号虚假,无销售服务资金流真实的证明资料,证明发票开具的内容虚假。检查人员通过实地核查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和生产经营地址,询问所在地居委会工作人员,发现其登记注册经营地址根本没有你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检查人员通过金三系统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联系方式,拨打法人和财务负责人的电话号码,发现无人接听或已停机。实地核查生产经营场地虚假,证明没有人员、场地和设备,无提供服务信息,未进行纳税申报,进一步证明发票开具的销售行为虚假。综上,你公司的经营销售行为均为虚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的应税行为。你公司开具与经营业务情况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