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页眉. .页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特点、改革与完善班级: 10级法 3 姓名:陈琦学号: 1********** [ 摘要] 本文对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以上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思考, 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改革、完善我国司法制度的方法和对策: 一要打破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体系, 创制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 可使司法机关免受利益诱惑和其他地方权力影响的司法体系; 二要从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据审判规律而形成的模式转换; 三要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队伍素质, 建立健全严格的选拔制度和淘汰制度; 四要改革审判方式, 确保程序公正; 五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六要完善司法监督机制, 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关键词] 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司法改革制度特点司法监督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时下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因此,尽快改革司法制度,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1] 一、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司法机关受地方行政影响由于我国现行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构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均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这就使得地方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能够通过掌握用人权,对司法机关的工作形成实际控制,使司法官员在行使职权时不能不有所顾忌,从而受地方保护主义和当地行政机关的左右,影响司法公正。这种体制上的弊端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解决案件时受地方政府的干涉或者潜在的威胁。其后果是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丧失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有的中立性而沦为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司法工具。使国家的司法活动地方化,使国家的某些法院成了“地方的法院”,不仅严重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发展, 而且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权威。[2] (二)司法权行政化,法院管理体制不科学我国现有司法行政体系为院长、副院长、庭长到普通法官形成一个等级体系,这种等级是按照行政官员的职级套用的。工资奖金也一律只与其行政级别挂钩。行政性职级成为法官能力与水平高低的计量器。从而使司法过程贯穿着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法官在司法中难以独立、自主的进行审理,. .页脚. 正的实现。[3] (三)法官素质不高我国的法官队伍基本上形成于《法官法》颁布以前。当时以工代干的人可以成为法官,法院的司机、打字员能提成法官,还有复转军人等皆可轻而易举地成为法官。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官职业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法官选拔标准与程序上的偏差,表现为:以往准入条件过低,初任法官考试和人大任命审判员考试内容难度尚不及律师资格考试,无论是否经过正规的法律教育,是否有从事法律职业的知识背景,是否从事审判工作,有无审判职称等,都属法官之列,一律叫法官, 造成我国法官绝对数量庞大,与世界通行的法官精英化格格不入。低素质的法官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不利的影响,直接产生两个方面的恶果。一方面是错案往往难免,由于一些法官素质不高,对法条理解能力偏低,对证据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