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保密协议本协议于2014年5月日由以下双方在中国北京签订:甲方:住所:乙方:住所:鉴于:,XXXX公司(以下简称“XXXX”)的资金对其设立的基金进行投资(以下简称为“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接受XXXX委托作为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的法律顾问,按照有关规定和XXXX的要求拟对甲方及其管理的特定基金进行调查,并出具相关法的法律意见书等。为了对甲方提供的材料进行保密,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保密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指甲方直接或间接向乙方提供的与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相关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通信、信息、文件、数据和其他有形的、无形的或电子形式的信息资料,且该等信息资料从未对外公布过。:(1)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方案;(2)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涉及的股权及资产情况;(3)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有关协议文本资料;(4)与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相关的政府批文;(5)乙方在参与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中以任何途径、方式获取的甲方资料和信息以及其他中介机构为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而提交的文件;(6)在参与本项目过程中从甲方聘请的其他第三方获取的甲方资料和信息;(7)其他经甲方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明示为保密信息的信息。:(1)非由于乙方的过错而导致公开的信息;(2)本协议签署时,甲方已对外披露的信息;(3)本协议签署时,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4)乙方事先取得甲方同意而公开的信息;(5)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要求所披露的信息。,对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确保其安全。乙方只可以将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给予其直接参与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乙方有关人员”),同时乙方应将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和记录存放在一个安全、保险的地方,任何以电子方式存储于电脑的保密信息应被有效地防范于任何未经授权的直接或间接通过网络进行的入侵或使用。(包括乙方与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无关的人员)以任何形式和途径透露甲方向其提供的保密信息和制作的相关文本资料。,或司法机构、行政机构依法要求乙方披露保密信息的,乙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或要求真实披露有关保密信息,但不得任意扩散。,不得将所获得的保密信息或文本资料用于与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无关的任何其他用途。第三条乙方的保密义务乙方在此特别承诺,除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情形外,乙方和乙方有关人员就其在本次接受保险资金项目调查过程中知悉或获取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构成违反本协议。无论故意或过失,乙方都应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并配合甲方重新获得对保密信息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