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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华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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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华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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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英华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组织之, 定名为英华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条:本公司经营之事业如左: 01030 家用电器制造业。 01050 资料储存及处理设备制造业。 01060 有线通信机械器材制造业。 01070 无线通信机械器材制造业。 01080 电子零组件制造业。 一般仪器制造业。 光学仪器制造业。 电器安装业。 计算机设备安装业。 通信工程业。 玩具、娱乐用品批发业。 电器批发业。 电信器材批发业。 信息软件批发业。 电子材料批发业。 电器零售业。 电信器材零售业。 信息软件零售业。 电子材料零售业。 事务性机器设备批发业。 事务性机器设备零售业。 国际贸易业。 智慧财产权业。 信息软件服务业。 资料处理服务业。 电子信息供应服务业。 一般广告服务业。 杂志业。 图书出版业。 有声出版业。 01101 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制造业。 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输入业。 33. 除许可业务外,得经营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业务。第三条: 本公司因业务需要得对外保证, 并得经董事会决议转投资, 其投资总额, 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得不受本公司实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第四条: 本公司设总公司于台湾省台北县, 必要时经董事会之决议,得在国内设立分公司。第五条: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第二章股份第六条:本公司资本总额定为新台币陆拾伍亿元,分为陆亿伍仟万股, 每股金额新台币壹拾元整, 授权董事会分次发行。前项资本总额内保留新台币贰亿元供认股权证、附认股权特别股或附认股权公司债行使认股权使用,每股壹拾元,共计贰仟万股,授权董事会分次发行。第六条之一:本公司发行认股价格低于发行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收盘价之员工认股权凭证, 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出席之股东会, 出席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始得发行。第六条之二:本公司以低于实际买回股份之平均价格转让予员工, 应于转让前, 提经最近一次股东会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出席之股东会, 出席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七条: 本公司股票概为记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签名或盖章,经依法签证后发行之。本公司发行新股时,其股票得就该次发行总数合并印制股票,亦得免印制股票,惟该股份应洽证券集中保管事业机构保管或登录。第八条: 本公司股东应填留印鉴卡存于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以凭领取股利及行使股权。第九条:本公司股东办理股票转让,设定权利质押、挂失、继承、赠与及印鉴挂失、变更或地址变更等股务事项, 除法令证券规章另有规定外悉依「公开发行公司股务处理准则」办理。第十条: 股东之更名过户, 自每届股东常会前六十日内, 临时会前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