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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陪审员制度设计中缺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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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陪审员制度设计中缺陷.doc

上传人:tswng35 2016/3/1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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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页眉. .页脚. 论人民陪审员制度设计中的缺陷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是体现司法民主, 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是贯彻依法治国理念, 推动法制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决不是民主政治的点缀。但是我国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存在缺陷, 部分制度不具可操作性, 这也就限制了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具体表现在: 一、陪审员的选任不够明确、具体。(一)选任范围模糊。《决定》第五条、六条规定了禁止从事人民陪审员职务的人员, 如果该条规定明确具体的话, 那么选任范围也就明确了。但该条在禁止规定的表述中用了“等”字, 便使禁止从业的人员与选任范围都显得很模糊,当然这属于制度规定上的缺陷。而且笔者认为该条仅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入禁止担任范围欠妥, 应将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也列入禁止范围。理由是: 首先人大作为权力机关, 法院由人大产生, 并受其监督, 二者的关系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 其次, 如果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成为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 就变成监督者工作人员与被监督者工作人员同为一项事务, 容易造成监督失位。一旦有错案发生, 引发错案追究将很难处理。(二)选任对象模糊。《决定》中规定了选任对象的一般条件与学历条件。尽管该规定将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排除在人民陪审员的人选外, 看似有“精英化”的倾向, . .页脚. 审判活动“精英化”的形势。由于陪审员的工作就是参与审判活动, 协助法官工作, 所以陪审员必须走精英化道路, 陪审员精英化必须是那些在某一领域较有专长或具有权威的人士, 因此单靠学历的规定显得模糊,也不科学。所以必须用多个标准科学界定陪审员的条件。而目前法院系统的法官大多数是科班出身, 专业性较强, 在正确处理案件, 案件公平上还是有保障的。至于目前司法领域的裁判不公固然有法官自身的原因, 但更多是来自于现行体制、制度和社会方面的原因。因此, 我们不能因噎废食, 更不能据此对所有法官的公平、裁判的公平提出质疑。以陪审员来监督裁判公平的做法既不科学也不可行,更显得幼稚可笑。毕竟审判活动是一项很专业的活动, 所以更需要专业化的人士加入进来。既然陪审制不是政治点缀, 那么就应该选任专业人员来弥补法官自身的知识缺限,共同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正确裁判。如果我们选任平民加入审判活动的行列,出于监督法官行为的目的,又如何能够正确处理案件呢?毕竟案件绝大多数时候是靠具备熟练的专业知识的人员去处理, 而不只凭感情、靠单纯说理。凭感情处理案件将重新步入“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怪圈,陷入司法不公的泥淖; 靠单纯说理处理案件将有违法之险, 因为合法的事情未必合理, 合理的事情未必合法, 所以处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综上所述,陪审员精英化多么重要,多么必要! 二、陪审员的权责不一致。《决定》中虽然规定人民陪审员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 . .页脚. 重后果的将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很显然,有关陪审员“错案”追究的制度规定是过于原则和抽象的, 更难以操作。试想, 陪审员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 却没有与法官等同的责任, 谁能保证陪审员能够秉公说案, 严格执法?何况现在的绝大多数陪审员在法律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