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比较观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陪审制度都是一种使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的重要方式。它有助于引入更多仅仅在司法领域无法充分具备的要素。首先弥补的是法律有时无法具备的合理性, 公义性, 社会道德性。然后是专业审判人员所不具备的一些其他专业知识。法律的最合理使用不只是来源于它的严格规范使用, 更脱离不了社会的监督和满足公序良俗的要求。鉴于此, 陪审制度合理必要。对比东方和西方的陪审制度( 以中国的人民审判员制度和美国的审判团制度为比较对象),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反省和思考。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 2005 年5月1 日实施通过。我国对陪审制度改革的日益重视。结合最新的政策和法律, 在三个主要的方面对比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1 .收入和经济: 中国: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 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 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 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 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美国: 作为陪审团成员有一定的津贴补助,一般是每小时 8-15 美元。美国公民一旦被征召为陪审员,即须到法院报到,陪审期间可请公假, 但薪酬发给是普遍一致的, 而非以原工作薪酬计算, 至于多寡则各州自订。未被选中者, 就可领取当日薪酬回家,被选中者要到开庭结束才领到薪资。 2 .条件和要求中国: 基本资格认定: (一)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 年满二十三周岁;(三) 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 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陪审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选拔程序流程: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 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 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 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产生。任前要求: 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培训, 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是不同于对法官的培训的, 人民陪审员一经任命, 要接受必要的培训, 培训的主要内容,主要是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方面。美国: 基本资格认定: 须具备美国公民身份,且须年满十八岁,未曾触犯重罪或现时受重罪起诉等条件,无种族及性别之限制。美国法律规定, 公民一旦被选中去当陪审员, 如不按时报到, 就被视作蔑视法庭, 轻则罚款, 重则会被“请进”监狱。未满 18岁( 有的州规定是 21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以及听力有缺陷、有犯罪记录的美国人, 没有资格担任陪审员。此外, 按照美国的传统, 法官、律师、医生、消防队员、教师和各级政府官员, 不担任陪审员或者免除陪审义务。选拔程序流程: 陪审员的挑选是在审理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法官的助手从当地的选民登记手册中随机抽出候选人名单。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初陪审员候选人数, 有时候选人数可多达二三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