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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若干问题辨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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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若干问题辨析.docx

上传人:柯 2020/4/29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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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若干问题辨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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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若干问题辨析摘要: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客体不仅包括铁路运营关涉财产与人身等静态法益安全,还包括铁路运输正常进行,客观方面是违反规章制度,导致铁路运营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主体是直接从事铁路运输生产作业与铁路运输安全保障作业铁路职工。铁路运输具有速度快、价格适宜、,运送量大特点,是我国交通运输体系骨干,在国民经济与社会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作用。但是,铁路运输在提供越来越快捷、高效运输服务同时,其本身也具有很高安全风险。铁路运输中发生各种安全事故往往会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害。在铁路运输活动中,铁路职工工作直接关系着铁路运营安全。铁路职工正确履行职责既是职务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公共安全基本要求。在实践中,因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铁路运营事故,往往会造成机车毁损与人员伤亡严重后果,危害极大。为遏制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防止事故发生,1997年刑法修订时,在第132条规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刑法规定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设立对于遏制铁路运营安全事故发生,维护铁路运输安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立法规定抽象与模糊,该罪在理解与适用上还有不少问题需要明确,本文以现行刑法规定为依据,对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犯罪构成中几个问题进行剖析剖析,希望能对该罪正确理解与适用有所裨益。一、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客体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客体是铁路运营安全。这一点学界认识基本统一。笔者亦赞同这种观点。但是对于铁路运营安全具体内容,鉴于本罪在立法上被归属到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一章中,理论界按照我国刑法学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同类客体观点将其理解为铁路运输中不特定或多数人生命、健康安全与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或者说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与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这种理解固然不能算错,但笔者以为却有失偏颇,非常片面。铁路运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与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铁路运营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与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因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与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当然是本罪客体内容。但是除此之外,铁路运输正常顺利进行也应该是铁路运营安全重要内容。铁路运输是我国交通运输大动脉,是旅客与货物运输主要承担者。铁路运输中断停顿不仅严重影响旅客旅行,更会给铁路部门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也会给依赖铁路运输产品与货物企业或经济部门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试想京广或京沪铁路停运一个哪怕半个小时,铁路运输企业经济损失就会数以十万或百万元计,相关生产企业间接经济损失可能更多。因此,作为本罪客体铁路运营安全,其内容不仅包括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与火车、货物等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也包括铁路运输正常顺利进行。我国理论界之所以一直以来片面地将本罪客体理解为仅仅包括铁路运营关涉财产与人身等静态法益安全,而没有认识到还应包括铁路运营正常进行这一动态法益安全,是因为理论界长期以来把本罪等同为一般意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实际上作为以铁路运营活动安全为保护对象犯罪,本罪客体内容首先就应当是铁路运营活动顺利进行这一动态法益安全。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主体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主体是铁路职工,非铁路职工不构成本罪。铁路职工是指从事铁路运营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