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时间:2006-12-2811:26:27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通知。陕价费发[2004]7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建设局: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与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根据我省物业管理发展水平定期测算并向社会公布。新制定《陕西省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试行)》附后,各地要在规定期限内,认真做好新旧收费标准政策衔接工作。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价格法》与国务院颁布《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及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与秩序维护,向业主所收取费用。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原则,并应当区分不同物业性质与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第六条住宅(含多层与高层)及办公写字楼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商业物业、工业物业与别墅区等特殊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规范指导。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项因素,制定相应等级收费标准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各设区市根据当地物业管理发展水平,在省定等级收费标准基础上可适当下浮,制定本市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基准价与浮动幅度,报省物价局备案。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与收费等级标准,结合所管理小区物业服务实际情况协商收费等级,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按管理权限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成本费用变化情况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协商后,在规定幅度内上下浮动。确因特殊情况双方协商不一致,可由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提请价格主管部门协调。物业服务收费按月收取,确需预收,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由双方约定。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备案时应以独立小区(楼宇)为单位,填写《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