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hao.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核心内容: 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违背国际公约, 跟行政处罚法不符。公安机关滥用劳教, 而且缺乏监督劳动教养制度程序。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劳教制度的弊端。 1 、劳动教养缺乏法律依据现行劳教依据的是《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 年发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1979 年发布)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 年发布), 仅此一个决定, 一个补充规定, 一个试行办法而已。其中决定和补充规定虽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但其发布主体是国务院,其法律地位仅处于行政法规之档次。而试行办法则是国务院转发公安部的文件。被转发的试行办法在内容上较为完备,对决定和规定作了补充,成为了劳教的主要依据。(1) 劳动教养制度明显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立法法》第 8 条第五款规定: "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 不需审判, 甚至被劳教人员没有上诉的权利, 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 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 3 年,还可延长为 4 年。(2) 劳动教养制度与现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也不符。《行政处罚法》第 9 条规定: "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只能由法律规定。"第 10 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第 64 条第二款规定:"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 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 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 1997 年 12 月 31 日前修订完毕。" 由此可见,作为行政法规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 劳动教养"这样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但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与规定矛盾和冲突, 而且已经在事实上处于缺乏法律依据的状态。(3) 劳动教养制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上违背。 1998 年,中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 9 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hao.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此处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2 、劳动教养成滥用权力的“温室”依据 1982 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对劳动教养的决定只需经过公安局有关科室的批准, 不需经过任何形式的取证、控辩、一审、二审等程序。这样, 司法机关就无权对决定劳动教养对象的决定过程进行合法的控制和监督,而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甚至连申辩的渠道都没有。这就必然会导致公安机关滥用这一权力的现象发生,成为公安等机关滥用劳教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打开了方面之门。(1) 将刑事诉讼案件作劳教处理。有的公安机关对一些在法定羁押期限内无法侦查结案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取证困难、证据不足、怕移送起诉后被退查的案件,办案经费紧张、办案人手有限畏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