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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设立的股权配置.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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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浅析公司设立的股权配置股权设置是出资人根据其出资比例确定的,通过设置股权以确认投资者在企业中地位、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可以依据投资者承担风险的能力、资本的多少设置不同的股权以吸引投资者投资。在实践中,股权配置不当往往会带来跟设立时的初始期望背道而驰的结果。案例一:甲公司,只有 2个股东,双方各占 50% 的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 股东会决议需要过半数的表决权股东同意才有效。后来,两个股东因为其他原因导致争议,双方互不同意对方的提议,导致公司无法形成任何决议,经营不能正常进行。案例二:乙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 3 人, A、B 两个股东各占 45% 的股份, C占10% 的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需要过半数的表决权股东同意才有效。 A、B 一旦意见不同,则 C 支持哪一方,哪一方的意见就能够形成有效决议。A、B发现这一情况后,都有意拉拢 C。最终的结果是 C实际上控制了公司发展走向。案例三:甲、乙欲筹资组建丙公司,双方约定:甲公司出资 400 万元, 占 40% 的股份;乙公司出资 600 万元,占60% 的股份。丁公司欲入股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双方以“乙公司”名义共同投资丁公司;关于 600 万的出资份额,乙公司出资 240 万元,占40% ,丁公司出资 360 万元,占60%; 投资赢利由双方对半分成,亏损亦由双方各半承担。随后,办理了丙公司的设立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在丙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中记载的公司股东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上述三个案例所产生的问题并不相同,但相同的是都损害公司利益。案例一形成了公司僵局,案例二导致了公司控制权与利益索取权的失衡。股东所占股份的百分比,只是在分红时起作用,并不意味着每个股东对公司运营都能产生影响, 尤其是一些零散的决策权,总是掌握在某一个股东手里。零散决策权必将带来某些私人受益。股东从公司能够获得的收益是根据其所占股份确定的,股份越高其收益索取权越大,就应当有对应的控制权。当公司的控制权交给了股份比例较小的股东,其收益索取权很少,必然会想办法利用自己的控制权扩大自己的额外利益。这种滥用控制权的法律风险是巨大的,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都有严重的损害。案例三是典型的隐名出资,由于隐名出资涵盖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一旦处理不当,就会带来诸多的潜在法律风险。综上所述,公司设立的股权配置一旦不当,就可能会带来以下的法律风险。(一)、股权设置集中的法律风险在实践当中,很多公司有一个主要出资人,为了符合过去的公司法有关规定, 通常会寻找其他小股东共同设立公司。这种情况下,大股东拥有公司的绝对多数股份,很容易出现公司股权过分集中结构。一股独大的情形下,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形同虚设, “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企业无法摆脱家长式管理模式, 一旦公司进入到规模化、多元化经营以后,缺乏制衡机制,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公司承担的风险也会随着公司实力的增强而增大。股权过分集中的结构模式,不仅不利于公司小股东的利益保护,不利于公司长期发展,对大股东本身也存在不利。由于绝对控股,可能会造成企业行为与大股东个人行为混同,一些情况下,股东将承担更多的企业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一旦大股东出现特殊情况暂时无法处理公司事务时,将产生小股东争夺控制权的不利局面,给企业造成的损害无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