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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doc

上传人:柯 2020/4/30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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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食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与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检验报告复印件。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本经营单位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一)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厂名与厂址;(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四)根据商品特点与使用要求,需要标明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与含量;(五)限期使用商品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与失效日期;(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商品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第五条本经营单位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与误导宣传内容。第七条规模较大商场或市场,要配备相应检测设施,对在场内销售食品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第八条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检查。第九条本经营单位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与无合法来源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名称(盖章):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食品购销台帐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经营单位内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帐,从事批发业务,还要建立销货台帐。第三条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第四条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第五条进货台帐与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第七条消费者有要求,本经营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第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帐登记工作:(一)食品质量检查与检验、检测结果;(二)不合格食品质量情况;(三)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与不合格食品名录;(四)其他需要登记备注信息。单位名称(盖章):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食品质量承诺制度第一条为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