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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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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柯 2020/4/30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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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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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提升食品检验机构技术能力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是指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基本条件与能力,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评价与认定活动。第三条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与结果食品检验机构开展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与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高效便利原则,并避免不必要重复认定与评审。第六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向社会出具检验数据与结果客观、公正与准确。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检验数据与结果。第八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资质认定条件。第九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所属与经其批准设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除上述机构外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实施。第十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对申请人完成技术评审工作,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批准期限内;(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决定批准,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国家认监委与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依法取得资质认定食品检验机构名录及其检验范围、技术能力等信息,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渠道。第十二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有效期,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第十三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式样、编号规则与资质认定标志式样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在其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与证书,用以证明其取得资质认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一)食品检验机构变更资质认定检验项目、检验方法;(二)食品检验机构名称、地址、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