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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有限公司章程.doc

上传人:xxj165868 2016/3/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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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有限公司章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恩施市泽秀水泥制品厂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吴泽秀出资,设立恩施市泽秀水泥制品厂, 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 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恩施市泽秀水泥制品厂第四条住所: 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办事处枫香坪村。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水泥制品生产、销售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2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贰拾万元第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 只设监事一名,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选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 3 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在股东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由股东会聘任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第五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二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了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4 通知收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的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二十一条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二十二条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二十三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二十六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 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 第二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第二十八条股东向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