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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报废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fy3986758 2016/3/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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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报废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机动车辆报废管理规定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 20001202 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 20012 号精神,1997 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9座含 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 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 2次,超过 20年的,从第 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 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 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 lO 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 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 2次,超过 15年的,从第 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 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 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 4 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 4 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 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1997 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 8年报废。 6 、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 1997456 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 199807 号执行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 6吨的载货汽车。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 2000183 号执行。 7 、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文件国经贸经 1997456 号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内贸(物资)厅(局)、供俏合作社、冶金厅(局)、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械厅(局) 、公安厅(局)、交通厅(局)、环境保护局: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大, 1986 年制订的《汽车报废标准》已不适应汽车生产和交通运输发展以及交通安全、节能、环保等措施。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汽车报废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汽车报废标准( 1997 年修订)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 30万公里, 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 40 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