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养殖场(养殖小区)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办证须知动物养殖场( 养殖小区) 选址、设计和施工前应先向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确认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后方可进行施工。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500 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 1000 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 200 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 500 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3000 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500 米以上。二、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 4 米、深 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 5 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七)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 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三、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 配备疫苗冷冻( 冷藏) 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四、种畜禽场除符合以上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1000 米以上; (二)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 3000 米以上; (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五、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二)法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三)平面图和各功能区位置图(四) 免疫制度、用药管理制度、检疫申报制度、疫情报告制度、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畜禽标识管理制度、养殖档案(五)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六)兽医资格证复印件六、养殖场达到以下规模的,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一)生猪年出栏 500 头以上; (二)蛋鸡存栏 5000 只以上; (三)肉禽年出栏 10000 只以上; (四)肉牛年出栏 50 头以上; (五)所有奶牛养殖场。以上书面材料须电脑打印两份,加盖单位印章。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补充要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 2013 年 10月8 日国务院第 26 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严格落实该条例的相关规定, 规范我市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