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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安全导论.ppt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5/3 文件大小:2.05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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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电子商务安全导论电子邮件订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电子邮件下的订单原告:亚肯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情节:2004年,双方签约由亚肯为沃尔玛设计制作商场标牌。2005年1月,沃尔玛向亚肯提出做好标牌备货安排。2005年4、5月,沃尔玛以电子邮件形式向亚肯公司下达了标牌制作定单。2005年6月,沃尔玛突然中止合同,导致亚肯为沃尔玛制作的标牌和半成品全部成为废品。电子邮件订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焦点——电子邮件有没有法律效力?审判沃尔玛认为,亚肯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沃尔玛有严格的订货规范程序,都是先向客户发出正式订货单,不会通过电子邮件来订货。亚肯公司当场出示两份邮件后缀为“***@wal-”电子邮件打印件,称“这个是武汉店的鲜食和非鲜食的部门牌清单,请尽快制作。”发自沃尔玛网址的电子邮件订单是否具有证据效力?电子邮件订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可以载体形式表现的合同方式,都属于法定形式。从这个角度看,电子邮件订单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如何确定电子邮件的法律地位,却存在大量技术难题,企业若有不慎,可能就会陷入举证不能的窘境。如何识别电子邮件发出者的身份和法律地位呢?电子邮件作为案件关键证据Email提出辞职请求案情简介2002年4月,北京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甲)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终止日期为2004年4月。2003年6月2日,甲公司收到署名为陈某的电子邮件,内容为因不满公司将大部分工资改为津贴提出辞职。公司对陈挽留遭拒,同意陈某辞职,结清了工资,办理了离职手续,额外给予3600元作为工作奖励。此后陈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600元。电子邮件作为案件关键证据Email是证据吗?关键问题: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陈某表示电子邮件地址确系其名下,但他从未向公司发出有辞职内容的电子邮件。使用的是公共免费邮箱,并不拥有邮箱所在的服务器系统和传输系统,不能确认当时系统工作是否正常。法院认为陈某本身是软件工程师,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以及与甲公司在发生离职电子邮件事件后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相关证据链,法院确定从陈某电子邮箱地址发出的离职申请系真实的。电子商务安全?不安全的电子商务谁敢参与?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是电子商务广泛应用首要的也是最大的问题。网络就是不安全的只要存在网络,就没有绝对的安全。就像我们的生活中没有绝对安全一样。安全性及其开销要与系统对安全性的需求相适应。电子商务安全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管理问题。1电子商务面临的安全问题1安全问题的提出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通过网络实现的水灾、火灾、雷击、地震、战争等停电、死机、系统崩溃、软硬件兼容等偷盗、遗弃、电磁干扰、蓄意破坏等信息的完整性、一致性、不可抵赖性等病毒、黑客等1电子商务面临的安全问题对电子商务的影响打击消费者的信心,是致命的。造成运营商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的。安全方面的大量支出,是前所未有的。涉及范围之广,关注程度之高也是以前没有的。电子商务安全的影响个人及组织的资金安全、货物安全、信誉安全等。国家经济安全、经济秩序稳定等。国家安全1电子商务面临的安全问题2电子商务涉及的安全问题信息安全问题冒名偷窃、篡改数据、信息丢失、信息传递中的问题。信用安全问题买方的问题、卖方的问题、抵赖。安全的管理问题交易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的法律保障问题法律滞后、执法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