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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巷集镇旧城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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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巷集镇旧城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上传人:daoqqzhuanyongyou2 2016/3/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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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巷集镇旧城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殷巷集镇旧城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 2011 〕 91号)、《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江宁政规发〔 2012 〕6号)和《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江宁政发〔 2012 〕 352 号)等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实际情况,制定殷巷集镇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江宁区秣陵街道殷巷集镇旧城改造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殷巷粮管所、供销社、工商所 31 户住宅房屋,殷巷供销合作社、江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宁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江宁粮食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宝源建筑工程队 5家企事业单位非住宅房屋。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一)被征收房屋面积、性质的认定 1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原则上按房地产所有权证书、《建房许可证》或以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等合法手续的记载为准。 2 、对未办理“两证”的住宅房屋,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法制办、规划、国土、城管、住建等相关部门共同认定。 3 、房屋所有权证书未记载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及经营年限给予认定。 4 、在房屋调查、丈量期间,被征收人不能积极配合的,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和用途认定。(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由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评估规范要求参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实际情况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三、征收补偿方式征收住宅房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先签协议交钥匙先选房的方式安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征收非住宅房屋,因城乡规划、产业结构调整、环境保护等因素不能提供产权调换房源的,实行货币补偿。四、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费标准(一)住宅房屋征收有关补助费标准 1、搬迁补助费:按照江宁政发〔 2012 〕 352 号文第四项(总文第十条)标准执行。 2、过渡补助费:按照江宁政发〔 2012 〕 352 号文第四项(总文第十一条)标准执行。 3、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 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及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发放。按照江宁政发〔 2012 〕 352 号文第四项(总文第十二、十三条)标准执行。 4、被征收房屋维修基金按拆迁面积每平方米 75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助。无合法手续的房屋被征收时,不享受维修基金补助。 5、房屋设备拆移有关补助标准:按照江宁政发〔 2012 〕 352 号文第四项(总文第十七条)标准执行。 6 、被征收人为住宅房屋的,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其房屋评估价格 7% 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特别奖励。无合法手续的房屋被征收时,不享受一次性特别奖励。 7 、提前搬家奖励标准:按照江宁政发〔 2012 〕 352 号文第四项(总文第十八条)标准执行。(二)非住宅房屋征收有关补助费标准 1 、被征收人为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其房屋评估结果 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特别奖励。 2、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照江宁政规发〔 2012 〕 6号文第四十条规定执行。对无评估依据或评估依据不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