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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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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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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于 1996 年 10月 20 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 防止政策性收购资金流失, 保证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业务顺利进行,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是指用于国家和地方专项储备的粮食、棉花、油料的收购、储备、调销资金和国家定购粮食、棉花收购资金, 包括各级财政开支的直接用于粮棉油收购环节的价格补贴款、银行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的粮棉油调销回笼款。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是指承担粮棉油收购、调拨、储备等政策性业务的企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代理行是指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贷款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各级财政部门、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第二章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的供应第六条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由各级财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供应。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根据规定和预算, 将国家储备粮棉油补贴、地方储备粮油补贴、定购粮价外补贴等粮棉油政策性补贴款足够拨补到位,不得欠拨。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各项粮棉油拨补款要逐步通过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或其代理行开设财政拨补款专户的办法拨补到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第九条财政部门不得截留上级财政部门拨补的粮棉油政策性补贴款。第十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会同财政和粮棉油业务主管部门提前测算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的需求,按收购进度和库存值,分配和调度收购贷款规模和资金,保证收购资金的供应。第十一条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应当及时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财政部门提供粮棉油收购、调销、库存的数量、价格和总值以及银行存、贷款等有关数据。第十二条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的粮棉油调销回笼款必须及时归位,用于粮棉油政策性收购。第三章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的管理第十三条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会同财政部门管理。第十四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对粮棉油政策性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并对专户资金实施监督。专户要全额反映银行贷款、企业调销回笼款和财政拨补款的收支情况, 各级财政粮棉油政策性拨补款、粮棉油调销回笼款和银行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贷款应当及时进入专户, 专户资金不得用于粮棉油收购及相关费用以外的其他支出。第十五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原则上不得用银行贷款垫付财政欠拨款。财政拨补款因周转或政策性原因暂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垫付的, 财政部门必须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予以垫付。第十六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不得挤占挪用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用于发放其他贷款。第十七条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只能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或其代理行一家开立账户。因业务需要确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或其代理行以外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开户的, 必须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当地分行审核,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批准。第十八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以外的任何银行和金融机构不得受理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开户。第十九条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不得将粮棉油调销回笼资金转移到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或其代理行以外的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第二十条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用于粮棉油政策性收购及其相关费用以外的支出。挤占挪用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