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网络拍卖的效力风险【要点提示】网络拍卖是指网络服务商利益互联网通信传输技术,向商品所有者或者某些权益所有人提供有偿或者无偿使用的互联网技术平台,让商品所有者或者某些权益所有人在其平台上独立开展以竞价、议价为主的在线交易模式。关于网络拍卖的主体,木器啊大多数挂点认为它大致分为以下 3种:(1)拍卖公司。因技术、专业人员、资金等因素,目前只有非常少的拍卖公司能够单独成立网站开展网络拍卖业务,在那阶段,拍卖公司的网站一般多用于宣传和发布信息。(2)拍卖公司和网站公司或者其他公司相联合。这种形式中包括拍卖公司之间进行联合并通过重组“拍得网”而创立的拍卖网站。对于“嘉德在线”而言。它是由中国嘉德国际拍卖公司与日本软体银行、中国香港电讯盈科共同开拓网上拍卖业务所组建的专业性拍卖网站。(3)网络公司。网络公司在网络拍卖中提供交易平台和交易程序,为众多买家和卖家构筑一个网络交易市场,有卖方与买房进行网络拍卖,其本身并不介入买卖双方的交易。这类的网络公司在我国以易趣、淘宝网为首要代表。网络拍卖与传统拍卖的本质完全相同,因此,应当适用拍卖法的相关规定。在明确这一前提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楚的看到,由于拍卖载体的变化,使得网络拍卖具有了一般拍卖所不具有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1)传统拍卖都是有拍卖师主持,而网络拍卖则由网络服务器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来控制。(2)传统拍卖在拍卖前要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以及相关资料,而网络拍卖只能在网上查看,不能到现场查看。(3)传统拍卖一般都是有参与拍卖的人到现场竞价,当场确认竞价结果。而网络拍卖的竞价人要通过网络参与竞价,竞价结果要到竞价截止日期才能确定。而网络拍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技术性问题, 如网络故障也是传统拍卖中不会出现的。因此,虽然从本质上来说网络拍卖是拍卖的一种形式,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对网络拍卖进行规范调整,直接关系到网络拍卖的发展和基本法律原则的同时,也应当根据网上拍卖的特殊性,制定适合网上拍卖特点的法律,以弥补传统法律的空白。【相关案例】 1999 年9 月, A 有限公司委托 B 网拍公司在网上拍卖 3 台电脑,确保保留价格为 7290-19800 元。次日, B 网拍公司在网上公布拍卖日期为 10月6日-10 日,但未展示保留价。不料此次网上拍卖的软件发生故障,在公示拍卖日期前就自动运行进入拍卖点击程序。 B 网站的注册用户在 10月1日-5 日通过网上竞拍报价,仅以 1000-5750 元购得上述 3台电脑, 并得到拍卖软件的确认,而网站则显示张某的报价因低于保留价而无效。后来张某将购买电脑的货款汇到拍卖方, 但却见到上述电脑仍在网上竞拍,于是继续要求给付拍卖标的,拍卖房坚持张某的应价因拍卖软件技术故障以及低于保留价而无效。张某遂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败诉。【风险提示】网上拍卖,是传统拍卖业与 IT 业合作的产物。拍卖人是网络技术公司与拍卖企业的联合。单纯的传统拍卖企业,由于技术俄制约,不能独立进行网上交易, 而纯粹的网络技术公司又不具备拍卖经营范围,不属于《拍卖法》规定的拍卖范畴,有非法经营的嫌疑,两者的结合,整好弥补了各自的不足,使网上拍卖成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但是这种贸易方式也充斥的个各种危险。关于网上拍卖而定法律风险,成都都燕果律师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风险,在网络拍卖时值得关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