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试行)为促进本省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律师服务合理收费,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琼价费管[2016]78号),制订本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供本省各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时参考。一、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司法厅制定的《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执行,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收费标准:(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2000元-20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3000元-30000元/件。(3)审判阶段(一个审级):基层法院一审的案件2000元-20000元/件。中级以上法院(含中级法院)一审的案件5000元-50000元/件。(4)在申诉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和再审辩护:基层法院再审的案件2000元-20000元/件。中级以上法院(含中级法院)再审的案件5000元-50000元/件。(5)自诉案件代理:2000元-20000元/件。(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部分按以上标准。民事部分可以按市场调节价酌减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7)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费标准酌减收费。(8)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收费标准:(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标的额费率速算增加数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0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1000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6000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16000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2%66000 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1%%416000速算公式:律师代理费=标的额×本级费率+本级速算增加数。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3)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可以按以上标准酌减收费。(4)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费标准酌减收费。(5)计时收费:每小时200元-2000元,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此幅度内约定计时收费的标准、预计花费的总小时数结算。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的收费标准: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标准计件收费,即2000元-20000元/件。二、律师事务所提供第一条所列法律服务项目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一)代理其他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等案件的收费指导意见1、代理其他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等案件可采用按件收费、按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