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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公租房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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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公租房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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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公租房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鄂府发〔 2011 〕 26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 2011 年第 6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五月十日鄂尔多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多渠道解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人员) 住房需求,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转发国家住建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建房办〔 2010 〕 264 号) ,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按合理标准筹集, 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 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拆迁安置暂时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政府支持、市场运作; 多方建设、统一管理; 公平公开、严格监管。市、旗区房管、建设、发改、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监察、纪检等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加大投入,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规划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发改、财政、规划等部门,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旗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收购、改建、长期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或集体宿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 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 60 平方米以下。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为有偿使用,其中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的,其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第七条市、旗区人民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建立投融资平台等方式, 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投入。金融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 有关单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此外, 可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筹集社会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资金、社会捐助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第三章租赁管理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主要供应对象为: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经相关部门确认的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三) 具有鄂尔多斯市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人员; (四) 能够提供在本市范围从业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非鄂尔多斯市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人员; (五)由市内引进单位或机构出具证明的引进专门人才; (六)在本市居住的拆迁安置暂时住房困难家庭。第九条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 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