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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交付执行工作自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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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交付执行工作自查报告.doc

上传人:wyj199215 2016/3/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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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交付执行工作自查报告.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安局交付执行工作自查报告公安局交付执行工作自查报告今年,县公安机关交付执行工作中由县检察院监所科监督期间, 发现我们在工作中存在问题, 主要表现在, 个别公安人员在罪犯的交付执行中存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责任心不强的现象; 在公安机关自身行为上, 存在为创收违法截流罪犯留所服刑, 为节省开支将罪犯“打包”集中交付执行, 造成某些罪犯交付执行不及时, 执行情况参差不齐;在检察机关运用技术手段实施监督上,存在软件不同,数据不共享,信息不畅的现象等。县公安机关虚心听取检查机关的工作意见,在内部开展了相关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在交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观原因:个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 受经济利益驱动, 将不该留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留所劳动。同时, 在公安机关中存在着重办案轻执行、重工作效率轻工作效果及执行机关偏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方针, 重生产轻改造的倾向, 使刑罚执行失去应有的客观性、公正性、合理性。客观原因:收监地点分布较分散,地域跨度较大,不利于公安机关交付执行, 从而加大了公安机关在送往过程中出现突发事件可能的不安全系数。公安机关对于应当交付执行的罪犯, 在多长的时间内送走, 执行情况不统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和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送交监狱执行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交付执行前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但在实践中, 存在看守所为生产经营目的, 随意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和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现象, 这一方面加大了看守所的羁押压力, 不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同时, 因此类服刑罪犯多为劳动号, 从事生产劳动, 在看守所内具有一定的流动性, 易于给不同的监室传送信息, 扰乱看守所正常的监管秩序, 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二、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以下对策加以解决: 1、司法机关要强化对交付执行工作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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